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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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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34 号)相关规定,对“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是作为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其特点是这类付利息补贴是有制度规定的、与工资一起发放的且不是临时性的,符合上述特点的货币性福利是可以作为工资薪金做税前扣除的,而对实报实销的福利性补贴我们理解不符合上述规定需要计入福利费做税前扣除。综上,按现行规定对所述的外籍个人的租房补贴和子女教育费自 2022 年开始就不能享受免税,需要并入年度综合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属于公司公开制度规定随同工资一并发放的住房补贴和子女教育费的,则申报个税后可计入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如果没有公开制度规定,通过实报实销方式取得住房补贴和子女教育费的或者公司直接将费用支付给出租人和学校的,则对应的支出需要计入福利费做税前扣除。如果符合条件可计入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尚需要关注各项补贴金额的合理性,合理性的可参考国税函(2009)3 号文的五个原则来综合判断。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34 号) 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 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 )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